南投借貸組合
「南投借貸組合」因兼營業務之擴充,名稱改稱「南投借貸利用組合」、「南投借貸購買利用組合」,至昭和11年(1936年)3月建築一棟雄壯內外美觀之二層樓辦公廳(即現今南投市農會),改稱為「保證責任南投借貸販賣購買利用組合」。昭和15年(1940年)將「內轆借貸購買組合」合併後,其業務轄區包括今日的南投市,成為南投地區生產事業資金融通的主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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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借貸組合」因兼營業務之擴充,名稱改稱「南投借貸利用組合」、「南投借貸購買利用組合」,至昭和11年(1936年)3月建築一棟雄壯內外美觀之二層樓辦公廳(即現今南投市農會),改稱為「保證責任南投借貸販賣購買利用組合」。昭和15年(1940年)將「內轆借貸購買組合」合併後,其業務轄區包括今日的南投市,成為南投地區生產事業資金融通的主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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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解:要當事者先願意給他方無償它方允許之後,契約成定雙方要也要一致對吧,消費借貸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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