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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借貸利息

By admin, 2010/04/17 11:50 am

民間借貸,有的自行約定了利息而有的沒有約定,對此法律上有何規定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分具體情況:

A.明確約定的無息借貸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貸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貸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B.雙方在借貸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貸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 條規定,借貸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C.雙方在借貸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貸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貸數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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